事项名称 |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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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2、《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统评〔2007〕197号)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办理条件 |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1.下达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具体要求; 2.企业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及证明材料; 3.研究核准核意见并通知企业; 4.根据经核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及证明材料; 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电子数据。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考核分配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836 |
监督电话 | 0591-8727029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