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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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能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 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14]16号)第2条:资 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 、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 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 省 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3、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14】16号) |
办理条件 |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情形。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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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书面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4、项目法律意见书。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改革发展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613 |
监督电话 | 0591-87668817 |
受理形式 | 现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