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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批
事项类别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法规〔2007〕246号)第五条

办理条件

  所出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情形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关于批准公司章程的请示; 2.有关单位同意成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者增减注册资本的批文(可与委内相关处室联合办理,简化企业程序); 3.董事会有关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文或会议纪要; 4.公司章程草案; 5.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6.新成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号楼
办公时间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1-87668838
监督电话 0591-8766865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