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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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第七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上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
办理条件 |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1.企业申报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2.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2.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考核分配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861 |
监督电话 | 0591-8727029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