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1月3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风险化解能力,透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果断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面对百年变局、世纪疫情、地缘政治冲突等复杂环境,当前国有企业更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努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互促共进。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2022年4月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要求所出资企业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关于法律纠纷管理的“主动维权能力”。今年2月,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所出资企业深入分析企业案件特点和主要原因,通过建立案件报告、督办、考核等制度,形成以案促管工作机制,力争实现在办案件数量、金额“双下降”,案件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为此,有针对性地通过制度建设加强企业案件管理,成为我们推动巡视、审计整改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果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于今年6月正式发布第43号令《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2022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时修订管理办法,细化案件管理要求。”在案件管理方面,目前我们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2015年省国资委印发的《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施行至今已超过8年,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宜重新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对所出资企业案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总体管理要求等。相较于2015版,《办法》第三条扩大了适用范围,从适用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扩大至“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案件。第二十四条也扩大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从原来的四类增加到六类(新增两类: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并对相关情形的认定金额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二是细化管理职责。第二章“组织职责”,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职责,并对法务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
三是深化管理机制。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应对、涉外案件管理、类案预警、积案管理、管理提升、考核评价、信息化建设、年度报告等各方面机制建设作出全面规定,并特别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导思想。
四是丰富案件处置方式。第十五条新增要求企业应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案件。不仅包括诉讼、仲裁,而且可采用调解、和解等其他方式。这是进一步深化法治国企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吸收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等国际优秀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同时,第十四条也要求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五是强化重大案件管理。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对重大案件的范围、制度建设、备案/报告、督办、协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相较2015年版对重大案件1000万元的认定标准,《办法》第二十四条参照部分兄弟省市对重大案件3000万元的认定标准。
六是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机构选聘、过程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企业在案件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中介机构的综合情况进行动态考察管理,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第三十四条新增风险代理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费用。
七是强化惩处力度。第六章“奖惩”,明确规定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违规责任和监督责任等事项,对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人的追责要求。对于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不再是由国资委“通报批评”,而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约谈企业并责令整改”。同时第三十八条新增要求,出现违规重大案件并造成损失的,应在其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此外,第三十五条明确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了损失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