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明确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一类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商类二类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所出资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引导所出资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二是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省国资委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企业,尤其是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对部分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所出资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办法》也明确将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从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一是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违规责任,并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纪检监管等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权责对等,监管到位。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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