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国资监管变化需要
2014
2016
(二)巡视整改的需要
省委在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意见时,提出省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境外国有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第一、二、三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等。
第四、五、六条:主要明确了责任主体、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及原则性规定。
第七至十五条:分别对交易行为审批权限、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境外上市公司管理等环节进行明确。
第十六至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一)扩大监管范围。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定义,参照《交易办法》,
(二)管理职能归位。由于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且境外环境多样化,无法完全参照境内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因此,我委将境外选择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评估(估值)报告备案权限归位于所出资企业。同时强调出资企业监管责任。
(三)切合企业实际。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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