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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8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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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如下规定。

  一、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一)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四)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五)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设立负责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六)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给予奖励。

  依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净收入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在企业中的股份,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登记中及时予以办理。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八)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鼓励省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的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单位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十)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要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移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十一)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十二)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三)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或问题,行政执法部门、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依法依纪、积极慎重办理和解决。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明确给予个人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予以承认,并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作价量化奖励个人等相关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公司制企业使用“研究(发)中心”“研究院(所)”“设计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允许公司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科技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该公司将载明股东或发起人姓名、认缴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公司章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及时办理。

  (十四)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五)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六)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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