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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来源: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8-29 17:0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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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第一百七十三规定:

  ‌1、国有独资公的‌董事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2、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一人,可以设‌副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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